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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建设】买卖合同起纠纷,“庭前沟通+庭后调解”定纷又止争
  发布时间:2025-02-08 10:37: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二庭通过采用“庭前沟通+庭后调解”的调解全覆盖模式,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握手言和,这是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二庭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提升多元解纷实效的又一次生动法治实践。

 

 基本案情

 

被告某光伏公司分别于202237日、2022824日与原告某制冷工业公司签订了两份《制冷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总价为784万元,并约定了结算方式及质保期。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然而被告确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向原告支付货款。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仍差原告货款(含质保金)234.2万元未付。被告某光伏公司认为原告某制冷工业公司无视合同的约定,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交货日期,分别于2022829日、20221230日完成交货,2份合同均延迟35天才完成交货,对其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应承担延迟交货的违约金共计137.2万元该违约金系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违反合同约定延迟交货所产生,所以,请求法院将该违约金从原告诉请的款项中予以抵消扣除。                

庭前沟通+庭后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阅读卷宗后,认为该案案情并不复杂,双方有调解的可能性,决定先从调解入手,并主动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案件争议焦点和当事人的真实诉求,分析案件中可以调解的要素,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但是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难以平心静气地进行沟通,调解无法进行。于是承办法官决定先进行开庭,在开庭过程中尽可能的问清案件来龙去脉,从而了解双方的症结点。庭后,承办法官结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认可的货款数额,针对被告某光伏公司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及时与原告继续进行沟通,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原告终于松了口,表示理解被告公司的处境,最终双方达成了协议,案件顺利解决,双方握手言和。

 

“庭前沟通+庭后调解”,这一全覆盖调解模式,通过强化双方的沟通与理解,促进了案件的和谐解决,不仅提高了司法效率,也帮助当事人低成本、高效率化解纠纷,最终实现案结事了。(民事审判二庭/柳海梅)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