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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建设】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发出全市首批《滥用执行异议权利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4-12-10 16:20:02 打印 字号: | |


  日前,在两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为有效预防滥用执行异议权,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立案审查时即向异议申请人发出全市法院首批《滥用执行异议权利告知书》。

  执行异议是法律赋予权利人依法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有效途径,但被执行人及案外人为了阻碍执行、拖延执行而滥用执行异议权的情况时有发生。该行为不仅影响执行效率,还严重侵犯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

前旗法院积极总结实务经验,制发了《滥用执行异议权利告知书》。《告知书》以书面形式告知异议人滥用执行异议权利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并要求其签署《执行异议风险责任承诺书》,承诺自愿承担因滥用权利产生的法律后果,促使其在行使权利时更加谨慎理性。也尽可能避免滥用执行异议而造成的负面影响,确保高效顺畅执行,切实维护法律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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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可能存在滥用执行异议权?

1.在调查、听证中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或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前后矛盾,且不能做出正当、合理解释的;

2.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等手段恶意提起执行异议的;

3.伪造代理手续或冒充他人名义,提起执行异议的;

4.一方当事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借贷、债务担保、以物抵债、离婚析产、房屋买卖、租赁、追索劳动报酬、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法律关系提起执行异议的;

5.持他案虚假诉讼裁判文书或者仲裁裁决书提出执行异议的;

6.提出执行异议的事实与理由明显不合理或者明显不符合排除执行的审查要件,经释明或书面告知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仍然坚持提出执行异议,且被裁定驳回的;

7.为拖延、阻碍、规避执行,对同一执行行为或者执行标的,以同一事由或不同事由反复提出执行异议,且已被裁定驳回的;以同一事由对不同阶段的执行行为先后提出异议,已被裁定驳回的;

8.其他滥用执行异议权阻碍执行的行为。

如果存在以上行为,经依法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审判庭/宋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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