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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视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拒绝做司法鉴定导致败诉
  发布时间:2021-12-29 15:56:42 打印 字号: | |

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鉴定作为司法证明的一种重要手段和证据方法,在发现和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鉴定结论不仅解决了原、被告举证质证中证据认定问题,同时为法官还原案件事实审理案件提供了充分依据,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审判,许多案件都要涉及到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作为重要的法定证据,在证据数量中所占比例比重逐年加大,它的作用在于便于对申请方诉求的理解和反驳对方的事实主张及证明。

近日,乌拉特前旗法院大佘太法庭审结了一件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原告认为被告侵占了在其已确权的土地,被告对此予以否认,认为自己并未侵占原告的土地,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土地的分界线具有争议,承办人认为,原告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应当首先明确土地的权属和地界即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地块空间坐标点来确定土地地界,原告作为确定土地地界的举证责任方,在法院释明后,明确表示不同意司法鉴定以明确土地地界位置,故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最终由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此,当事人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时,对需要由专业机构给出意见的诉求,应给予重视并积极配合,以免自己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及时的保障。前旗法院  杨培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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