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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未办理离婚登记 婚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0-11-16 11:36:54 打印 字号: | |


王某(妻)与李某(夫)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女儿。因感情不合,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于2013年3月10日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婚姻期间购得的房屋归王某所有,婚生女随王某生活,李某每月支付孩子500元生活费,该协议签订后,双方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2013年8月17日,因家庭矛盾激化,王某诉至前旗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依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裁判。审理中,李某辩称,该离婚协议是在其气头上签订的,不同意依该离婚协议进行裁判。

 法官说法: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离婚协议是双方在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条件下签订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涉案离婚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无约束力,故法院未依据该离婚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而是依法进行了裁判。前旗法院 谢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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