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原告乌某与被告贾某于2013年3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19年4月12日,原、被告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婚生子随父亲共同生活,夫妻共同财产位于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某小区楼房一套归婚生子所有,待婚生子18岁后双方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19年11月1日,婚生子不慎从楼上坠亡。现原告诉至法院平均分割婚姻存在期间原、被告共同所有的楼房一套。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首先认为该案不应按离婚后财产纠纷解决,根据案情情况原、被告离婚时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婚生子的行为是有效的,不可以撤销。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给子女,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是一个整体。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原来的这个整体将被打破,甚至会助长部分当事人通过此方式达到离婚的目的,故一方当事人不得行驶任意撤销权。因此,不能撤销该赠与内容,再者婚生子已生故,也就更无法按离婚后财产纠纷来解决,应按继承纠纷处理。
承办法官了解以上案情后,考虑到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既要保障当事人的身体健康,又要满足当事人的合法诉讼需求,也让审判工作在疫情期间不停歇,承办法官其和来再次利用电话、短信、微信等平台给双方当事人多次进行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案结事了,有效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最终经过法官的努力调解工作下被告贾某某一次性给付原告乌某继承房屋分割款60000元,原告乌某收到分割款后撤回了本案诉讼。(前旗法院民一庭 其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