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20年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并进行宣判。被告人葛某某因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因马某某、石某、魏某、刘某某及被告人葛某某在陈某某承包的荒地上实施了开发耕种行为,2018年6月14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判决马某某、石某、魏某、刘某某及被告人葛某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对侵占土地恢复原状。后马某某、石某、魏某、刘某某及被告人葛某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陈某某于2019年1月申请强制执行,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送达马某某、石某、魏某、刘某某及被告人葛某某,后马某某、石某、魏某、刘某某四人均对侵害土地恢复了原状,被告人葛某某拒不履行执行义务。2019年7月,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对被告人葛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立案侦查,并对被告人葛某某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葛某某履行了大部分执行义务,将开挖的鱼池填平,侵占土地进行恢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某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但拒不执行,无视法律权威,妨害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履行了大部分执行义务,遂作出上述判决。(前旗法院刑庭:尚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