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刚过,消费者们又迎来了“双十二”。“折上折”“优惠券”“满减”“重磅返场”满屏皆是。即将正式施行的《电子商务法》关于网购都说了哪些?
电子支付要留意,风险意识不能少
案情回顾:
李女士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件家用电器,付款后却接到“商家”来电,称该型号电器已售罄,要给李女士做退款处理。因“商家”知晓李女士的手机号,并且完整的说出了李女士的姓名和所购商品,李女士并未产生怀疑。她根据“商家”的指示点击了从客服对话框发来的退款链接,输入了自己的个人姓名、身份证号和支付帐号等信息。然而,操作完毕后,李女士收到的却并不是退款,而是数条消费通知,李女士顿时慌了神,经人提醒后才发现自己被骗了!李女士赶紧拨打支付工具的客服电话冻结了自己的支付账号。
法官说:
消费者在享受电子支付便捷性的同时,也被无现金交易隐藏的风险所围绕。电子支付安全直接关涉到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是电子商务经营规范中的重要一环,《电子商务法》中使用多个条款,以消费者和电子商务提供者为基点对支付安全做了规定,其中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上述案例中,李女士在仅提供了个人信息和支付账号的情况下,未输入密码、未进行支付授权便遭到盗刷,说明支付过程中可能存在安全漏洞。如该安全漏洞系因电子商务平台风险控制措施不完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致,李女士可依法要求电子商务平台对损失进行赔偿。被盗刷后,李女士通过联系支付工具客服冻结账号进行了止损,支付服务提供者收到此类通知时,有义务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选购物品要谨慎,防范刷单大陷阱
案情回顾:
大学生小王在某平台选购衣服,优先选择了一个旗舰店。在主页上看中一条长裙后,小王仔细查看了买家评论,评论里的女孩年轻貌美,身着同款长裙,更显得身材窈窕,翻看其他评论,也都是赞美之词,于是小王果断出手。但收货后却让人大跌眼镜,裙子质量差、款式老。本来就不相信店家放的模特照片,没想到买家评论也不可信。她重新翻看“买家秀”,才发觉有问题,虽然照片各不相同,但文字评价大多内容相似。小王出于提示其他消费者的目的,就给予了该商品一个差评,却没想到几天后竟发现差评消失的无影无踪。小王表示商家的行为让自己特别生气,感觉上当受骗,却又毫无办法。
法官说:
购物看好评,消费看排名。网络评论和评分是消费者网购的重要参考。但是商家雇人刷好评、冲销量的现象却越来越多,极大地干扰了消费者的购物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法》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如前所述,如有商家恶意刷单或干扰消费者正常评价的,消费者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下单一定擦亮眼,避免多花冤枉钱
案情回顾:
刘先生着急出差,匆匆在某旅游网络平台上购买了机票,随后却发现自己竟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许多其他商品服务,几项费用加下来,多花了好几百块钱。仔细翻看后才得知,平台在付款页面中为自己默认勾选了航空保险、酒店优惠券和专车接送优惠券等服务。刘先生表示,“完全用不到这些服务,退掉机票吧还要收取费用,简单的买个机票,却感觉自己被套路了”。
法官说:
目前,搭售商品行为在第三方机票、车票代理购买服务中并不少见,实体产品销售中也时常发生,如购买手机默认勾选耳机等配件。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以难以察觉的方式“为消费者”默认勾选搭售其他商品的行为,严重违背了消费者的意愿。《电子商务法》对平台、商家的这种行为做出了经营规范,其中第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在消费中如发现这种不规范行为,消费者可通过行政监管机构积极维权,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消费者选购商品、确认下单时,要注意核对消费项目和消费金额,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搜索排名勿尽信,用心甄别再选择
案情回顾:
70岁的李奶奶在孙女指导下开启了自己的网购生涯。李奶奶在某平台上输入了想要的商品,认为优质商品会获得优先推介,于是购买了搜索结果列表中排在第一位的商品。快递送到后,才发现商品不如人意,质量较差。着急的李奶奶打电话叫来了孙女,孙女查看后发现该商品在搜索结果虽排名第一,但价格、销量、买家评价、卖家信誉都无明显优势,便想到这是广告商品。李奶奶得知原因后坚持让孙女退货。
法官说:
通过购买广告使自己所售商品在搜索结果中优先显示,是增加商品销量的有效方式,很多商家为此投入了大量金钱,平台经营者也将此作为增加盈利的方式。但若未对受广告推荐的商品作出标示,不知情的消费者会想当然购买排名靠前的商品,实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电子商务法》第四十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消费时注意“广告”字样,才更可能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啊。
发货时间有限定,告别无限期苦等
案情回顾:
小新在某平台上找代购帮忙海外购买一瓶国外产的精华,精挑细选后,选定了一家销量好、信誉高的代购商,商品信息页有24小时内发货字样,店铺公告显示“现货五点前拍下的一般当天发,在途货品一般两周到国内”,小新当天就付了全款。然而,一个半月后小新仍未收到商品,小新忍不住联系了商家,却被告知专柜最近缺货,如有货会优先发给自己。终于在下订单后第三个月,小新收到了代购的精华。但这期间小新因为急需,不得已购买了替代用的精华,事后直言这是一次让人失望的购物经历。
法官说:
对于所购物品久久不能送达的体验,大家都可能有所体验,许多商家并不注意商品的及时发货问题,甚至有些商品明明没有库存,商家为争取销量、降低库存成本也正常挂单售卖,消费者反复追问,得到的多是类似“客户太多,会按照付款的顺序发货”的回复,从此陷入遥遥无期等待的窘境。这个问题未来会有改观,《电子商务法》第二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商家应在其承诺的期限内向消费者送达所购商品,否则构成违约,该条规定明确了商家的商品限时送达义务,也就是说即便在交易量巨大的“双十一”“双十二”,商家也应该保证货品及时发出。同时,针对快递件丢失的情况,消费者也不用再担心自己会钱物两空,《电子商务法》明确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由商家承担。
相信《电子商务法》的颁布与施行将使大家的网上购物更便利、更安全、更值得期待!不过法官还是要提醒大家
理性消费、提高警惕、留存证据!当遇到利益受侵害时,要学会主动维权,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