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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执行不能” 不是“执行难”!
  发布时间:2019-05-17 15:47:48 打印 字号: | |
  核心阅读: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法院的这句承诺已经深入人心,那是否意味着法院就能够把执行案件都彻底解决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因

  “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法院的这句承诺已经深入人心,那是否意味着法院就能够把执行案件都彻底解决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里忽略了一类叫作“执行不能”的案件。下面,就用两起“执行不能”案例,告诉你什么是“执行不能”和“执行难”,并提醒合理规避执行风险。

  下面这两起案例,都是“执行不能”

  案例一:公司不知所踪 查无任何财产

  河南省西峡县某矿业公司因资金困难向李某借款300万元,借款到期后该矿业公司未能偿还借款,法院审理后判决该矿业公司还款。在法院执行阶段,执行法官邮寄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均因公司登记住所地查无此公司被退回。执行法官又驱车来到公司登记住所地现场查找,未查到该公司办公场所,发现该公司根本不存在,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

  经多次网络查询以及到公司住所地不动产机关查询,该公司名下无土地、房产、股权和银行存款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某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法院依法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在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后,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案例二:被执行人消失外地 无财产可供执行

  户籍地为河南省卧龙区安皋镇的陈某在广东省佛山市某银行办理了大额度信用卡,之后陈某拖欠本息近50万元不予归还,经佛山仲裁委裁决陈某需偿还银行借款本金45万元及相应利息。

  在法院执行阶段,执行法官经网络查询,发现陈某在全国多地办理十余张信用卡,卡内余额均为零;经过传统查控,陈某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其他任何可供执行财产。 经执行法官到陈某户籍地走访调查,发现陈某十几年前已经外出打工,至今未归,也未与家人进行联系。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某银行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法院依法对陈某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在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后,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不能”和“执行难”有啥区别?

  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第二类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执行难”是指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书等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但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形。原因包括,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等情形。

  “执行不能”是指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

  两种案件的本质区别在于:“执行难”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一时无法执行到位;“执行不能”是由于客观原因案件根本无法按照执行依据执行到位。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第一类执行案件,指的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解决的是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问题;第二类“执行不能”案件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

  “执行不能”案件如何处理?

  终结执行。法律规定,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司法救助。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法官支招如何防范“执行不能”?

  很多人关心,“执行不能”的案件,进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以后是否还会继续执行?

  据了解,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的5年内,执行法院每6个月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那么如何才能防范“执行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执行法官提醒:当事人在案件诉前、诉中及时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进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风险;同时当事人能及时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方便法院采取相应的措施;最后当事人也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