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前旗法院民一庭对一起因下欠房屋建设施工费的案件进行了宣判。庭审时被告拒绝到庭,但在被告收到判决后通过案件承办法官耐心的判后答疑,被告主动履行了案款,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
2016年8月8日,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签订了《乌拉山镇扶贫危房改造项目建设方与农户对接施工协议》,被告刘某作为精准扶贫对象,由原告周某对其危房予以重新改建。建设完工后,原、被告在《精准扶贫同步搬迁建房验收单》上签字确认,但被告下欠部分款项不予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下欠款项12000余元。
在2018年10月30日开庭审理当日,被告刘某拒绝到庭参加庭审,根据法律规定本案缺席进行了审理。通过原告陈述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认证,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依法作出了判决。在被告刘某收到判决后,与案件承办法官进行联系,承办法官给其细致的进行了分析,对判决依据的证据进行了详细的说明,通过承办法官的耐心答疑,被告刘某表示同意给付下欠的款项,但其生活困难希望法院给予进行判后调解。承办法官当即联系了原告周某,以面对面的方式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原、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刘某立即给付了原告9000元。(民一庭 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