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九起因种植回收合同引发的系列案件,该案被告某公司当庭支付案款16000元,及时有效的化解了矛盾纠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8年1月25日,被告某公司与乌拉特前旗西小召镇公田村的9户村民签订了《种植收购合同》,约定由被告统一提供种植所需的一切农药、杀菌剂、杀虫剂、种子、化肥、地膜等农资物品,并由被告提供提供植保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认为被告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合同,故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原告的损失。
我院受理上述九起案件后,承办法官在开庭前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分别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双方当事人对各自面临的诉讼风险及可能导致的诉讼成本首先有力全面的了解,同时,从传统的行业道德上做被告的思想工作,使得案件峰回路转,最终原告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与被告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某公司也立即给付九原告补偿款合计16000元。(民二庭 柳海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