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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关于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9-19 15:14:58 打印 字号: | |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关于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公告

   为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充分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规定,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发布本公告:

     一、凡是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立即主动来本院履行义务。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本院将采取罚款、拘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同公安、工商、银行、不动产、航空、铁路等部门进行联合信用惩戒,采取限制或禁止被执行贷款、投资、办理信用卡,禁止出国、出境、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在星级酒店住宿、旅游度假等惩戒措施,直至其全部履行完义务为止。

   三、本院将在互联网、微信、电视台等公众平台对有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进行集中曝光,曝光的信息包括:执行案号、执行标的额、被执行人照片、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只有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才能向本院申请从失信名单中删除。

   四、本院正在组织实施“决胜攻坚”集中执行会战活动,请申请执行人积极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欢迎社会各界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本院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本院严厉敦促:所有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未履行的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或者到本院履行义务。否则将会付出更大的经济、信用及人身自由代价。

     特此公告

   监督、举报电话:0478-3268527 (执行指挥中心)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