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在执行工作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认为案件既然到了法院,法院就应该确保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百分之百实现。而在法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时,当事人便认为法院执行不力,给开了张“法律白条”。之所以存在这样的误解,主要是未能正确认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听听执行法官的讲解吧。
什么是“执行难”?
“执行难”是指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虽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是存在不能及时全部执行到位的情况,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抗拒、规避执行或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等,导致执行工作难以展开。
什么是“执行不能”?“执行不能”是指法院已经最大限度利用已有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逐步限制被执行人活动空间后,仍然执行无果的情况。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法院都会怎么处理呢?
法院通常会采取两种方式处理执行不能案件:一是裁定终结执行,使此案件彻底退出执行程序;二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使案件暂时性的退出执行程序。
什么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法院采取了应有的执行措施和执行方法,仍然无法使案件得以执结,在确定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由执行法院裁定本案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
法院在裁定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存款、投资收益进行查控,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符合条件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对案件所采取的措施,执行法官会与申请执行人保持沟通,保证申请执行人能够及时了解案件进展。
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会定期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将立刻采取控制措施。同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而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说到这里,相信大家对执行工作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大家能够正确认识执行法官的工作,多一份理解与信任。我们的执行法官会始终担当负责,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尽心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