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指南
一、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权;
2、辩护权;
3、举证、质证的权利;
4、最后陈诉权;
5、请示抗诉权;
6、上诉权。
二、当事人应当承担哪些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如实陈述;
4、如实举证;
5、依法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书。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应当自行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四、辩护律师的权利?
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面和通信。
五、被害人等从何时起可委托诉讼代理人?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要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六、本院管辖哪些第一审刑事案件?
本院管辖除下列案件以外的普通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七、法院何时决定开庭审判?
本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的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及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文书复印件等的,应当决定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八、法院在开庭审判以前应做哪些准备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4、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九、哪些一审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案件;
2、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3、对于涉及重大商秘密的案件。
十、法院如何送达传票及其他诉讼文件?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受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已经送达。
十一、一审刑事案件如何宣判?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十二、一审刑事案件审限如何规定?
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需延长审理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
十三、如何提出上诉?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本院一审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本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本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民商事案件诉讼指南
一、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应递交的材料
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正本外,还应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供诉状副本;
2、诉状附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主张相关的证据原件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证据复制件;
3、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原告或被告是法人的,还需递交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检证明材料。
三、起诉状应包括的内容
1、当事人一方是公民,应记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邮编和联系电话;当事人一方是法人,应记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邮编和联系电话;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当事人的住所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分别写明。
四、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1、委托代理人;
2、收集、提供证据;
3、申请回避;
4、放弃、变更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
5、进行辩论;
6、提起反诉;
7、请求调解;
8、自行和解;
9、在法院规定的范围内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10、提起上诉;
11、申请执行。
五、当事人承担的诉讼义务
l、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4、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和调解书;
5、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六、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的内容,必须针对起诉状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及证据展开,抓住关键进行答辩和反驳,并提交有关的证据。
七、法院审理一审民事、民商事案件的流程
1、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诉讼权利义务;
2、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在确定后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3、在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被告答辩举证后,合议庭认为可以开庭审理的,应确定开庭审理时间;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5、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6、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将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
7、开庭审理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
八、传票的法律效力
l、法院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应使用传票传唤其到庭。
2、原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3、被告和必须共同诉讼的原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九、申请回避的情形
1、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l)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以上规定所称的审判人员是指本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的回避,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
十、回避制度其他的规定
l、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2、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3、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4、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该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以上规定所称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本院从事审判工作以外的一切人员。
十一、申请回避的时间
当事人提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十二、延期审理的理由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2、当事人临时提出申请回避;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十三、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l、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3、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4、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十四、一审民事、民商事的审理期限的规定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行政案件诉讼指南
一、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一)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注:行政诉讼法还明文规定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也可以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如何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提起行政诉讼,即如何进行“民告官”?
1、认为自已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才能提起行政起诉。
不能对抽象的行政为提出起诉。
注: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具体个人(或单位等)作出的行政行为(处罚决定、拘留决定等等)抽象行为是指具有普通约束力的法律、法令等。
2、注意复议前置的情况对某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法律规定必须要先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 复议请求, 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些行政行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具体可参看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3、注意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的时效方面的规定主 要有以下四项:
(1)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是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4)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此外,提起行政诉讼还要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即:原告主 体要合格;要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起诉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出,要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起诉状。
也可以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管辖规定
级别管辖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般的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 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决定, 应以原作出决定的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决定,也可以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1)双方都有申请回避权;
(2)原告在庭审中向法庭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有权承认或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3)经允许,双方均可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发问;
(4)进行辩论;
(5)作最后陈述;
(6)有权查阅和补正本庭庭审笔录。
2、义务
(1)必须正确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不得滥用;
(2)有接受人民法院传唤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义务;
(3)有遵守法庭秩序,服从法庭指挥和按法庭程序进行诉讼的义务;
(4)不得以任何方式妨害庭审活动。
五、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行政诉讼法除了上述同民事诉讼相同的“谁主张谁举证”这一规定外,还根据行政诉讼的特点,采取了加重被告(也就是行政机关)举证责任的作法,具体体现在第三十二条上: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另外还规定: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不能在行政诉讼开始后, 再去收集本应在行政行为作出之前应该作的收集必要证据以作出行政决定的工作。
六、判决类型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经过审理,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 、主要证据不足的;
2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超越职权的;
5 、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作为对上述第(二)项的补充,行诉法又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七、赔偿请求
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经济诉讼,一般解决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不涉及经济赔偿。但是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也有权请求赔偿。
一般对此类案件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形式提出。如果是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请求赔偿适用调解。
七、有关执行方面规定
在诉讼期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
在行政诉讼期间,一般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在行政裁决生效后,如何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如果不自觉履行,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的三种情况: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2、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 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二) 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 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造知人民法院;
(四)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举证指南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二)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三)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四)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失的侵权诉讼,由事实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3、合同纠纷案件,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负举证责任。
对代理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
4、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5、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
6、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当事人提供的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7、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8、当事人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协商不一致的,举证期限为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9、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10、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11、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12、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13、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地、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证明的事实。
14、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的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15、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应提供相应的担保,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向人民法院提出。
16、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17、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视听资料或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18、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1-2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 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对质。
19、当事人或者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答辩期限、举证期限的限制。
民事诉讼风险提示
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四、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五、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七、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八、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九、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十、不提供原始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十一、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二、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十三、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十四、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十五、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六、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十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