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受理了《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全旗首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何某在起诉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称自己在40多年来的婚姻生活中,长期遭受张某的辱骂和殴打,无奈之下到旗妇联寻求帮助,旗妇联鼓励何某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通过联系公安部门,收集张某实施家暴行为的证据,建议何某在向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同时一并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受理何某提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高度重视,谨慎审理,以保障和谐为原则、以依法保护为目的,既能使当事人认识到什么是家庭暴力,又让施暴者明白家庭暴力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使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得到法律应有的惩处,进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前旗法院法官介绍,“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具备四个方面功能:一是威慑功能,使施暴人不敢再行施暴;二是缓冲功能,将施暴人与受害人进行隔离,使施暴人不能伤害或威胁到受害人;三是渠道功能,将国家干预引入家庭领域,开辟了干预和治理家庭暴力的新途径;四是平衡功能,通过发出保护令,加强对弱者的保护,抑制施暴者的行为。(通讯员 贾峻挺 、庆达嘎)
法条链接:《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