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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实现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
作者:张蓉  发布时间:2015-09-06 12:25:29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前旗法院积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多措并举依法保障律师各项职业权利,积极推动构建法官与律师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依法切实保障律师的合法权利

  一是做好立案窗口工作,方便律师参与诉讼。在立案中为参与诉讼的群众、律师提供立案、收费、送达一体化的“一站式”服务。

  二是畅通律师执业通道。执行“绿色通道”制度,对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律师,持有效证件可免检进入审判区域;在新建的诉讼服务中心设立了专门的律师工作室,其兼具立案准备、庭前休息,卷宗查阅等功能,为律师提供便捷服务。

  三是加强审判公开,保障律师的知情权。抓好审前程序的公开,做好立案指导工作、告知诉讼权利和诉讼风险、全面完成审前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做好庭审和调解过程公开,包括开庭公开、质证公开、辩论公开、认证公开、落实旁听制度等。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和判后答疑制度

  四是依法保障律师的辩护权。依法保证律师在庭前了解案情,在庭审过程中给予律师充足的发言时间;在讨论案件时,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充分考虑律师的辩护意见和代理意见;在裁判文书中,对律师举证、质证、辩护等内容进行详细的阐述和回应。

  五是依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严格执行《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和委托书,便可以会见被告人并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六是依法保障律师的查阅权。《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赋予了律师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的权利。只要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向法院提出需查阅、摘抄或复制有关案件材料的,均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安排,保证诉讼的顺利开展。

  二、正确处理和规范法官与律师之间的相互关系

  一是规范法官与律师的接触会见行为。法官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同时,完善了诉讼材料的收转和送达制度,建立了转递材料进行统一登记管理、专人审查处置的机制,使会见制度实现无缝衔接。另外,明确要求法官及工作人员不得代一方当事人向承办法官转交诉讼材料,严禁法官与当事人、律师在司法机关内进行非正常接触与交流。要求法官应做到有访必接,因工作原因不能接待的应说明理由,防止无故拒绝接访的情况发生。

  二是搭建律师与法官的沟通交流平台。建立学术研讨制度,适时组织法官与律师对有关诉讼程序的适用、新法律法规的理解、本地区多发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研究,及时解决互动关系中出现的问题。充分发挥律师监督作用,广泛听取建议意见。主动加强与律师协会、司法局的沟通联系,通过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会、发放征求意见表、随案填写案件监督卡等形式,了解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也为法官与律师之间相互理解支持搭建了沟通平台。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