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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后未办理离婚手续
双方协议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发布时间:2014-11-18 17:53:04 打印 字号: | |
  夫妻因感情无法维系,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后,未依据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日后妻子持该协议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日前,前旗法院民三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生育一女儿,但因因感情不合,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于2013年3月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婚姻期间购得的房屋归王某所有,婚生女随王某生活,李某每月支付孩子500元生活费,二人婚姻期间产生的全部债务由李某承担。但协议签订后,双方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近日,因家庭矛盾激化,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并要求法院依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进行对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进行判决。但在随后进行的庭审中,李某辩称,该离婚协议是在其气头上签订的,不同意依该离婚协议进行裁判。

前旗法院民三庭法官经审理后认为,该离婚协议是双方在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条件下签订的,没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无约束力。故法官未依据该离婚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而是依法进行了重新裁判。判决房屋归王某所有,房屋贷款由王某负担,婚生女随王某生活;李某每月支付孩子1500元生活费;双方婚姻期间产生的债务由双方共同负担。

  法官说法: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所以,解除婚姻关系除了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及发放相关证件。离婚协议并不是普通的合同关系,是涉及人身关系的特殊协议,所以离婚协议的效力,不但要有一般协议的有效要件,还需要具备法定登记机关的相关手续这一特定形式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原、被告虽然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双方未持此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因此,该协议书不具备登记这一特定的形式要件,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一般也不会依据离婚协议的内容来判决双方离婚,但可以依据该份协议结合其它证据来证明夫妻双方的感情问题及家庭财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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